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(以下称劳动保障) 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,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,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,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2004年12月31日公布,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实施《劳动保障
第四条 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,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。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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