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、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,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,由县级以上
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,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国家机构
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,有权依照工会法,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、受教育者与公办学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(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(2018年修正本) 来源 点击数: 上一篇:璧山区四举措严防“升学宴”“谢师宴” 下一篇:重庆工业职院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