盖然性和可能性的区别-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_祥子摘科录

盖然性和可能性的区别-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

时间:2024-02-22 手机版
摘要:盖然性和可能性的区别,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,盖然性证据规则,概然性和盖然性的区别,相对盖然性,行政盖然性证据,盖然性问题,行政诉讼盖然性,或然性与盖然性

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,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“特定”高度的盖然性即可,即这种高度达到“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

盖然性在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的解释是: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。高度盖然性,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,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
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证明标准是以“高度盖然性”为理论,也就是说,人民法院对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、法人之间,以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、家庭关系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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