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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样方法:取样要有代表性。一般在各方见证下从 20 个以上不同的 部位或 20 袋中取等量样品,取样数量为 20kg,编分为二等份,按规 定由买卖双方签封。 一
一、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: 《通用硅酸盐水泥》(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)GB 175-2007/XG1-2009(2009.09.01实施,现行有效); 水泥的命名、定义和术语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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