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01月01日发布,自1990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。
第十五条 各地区、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。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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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第4条,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(一)计时工资;(二)计件工资;(三)奖金;(四)津贴和补贴;(五)加班加点工资;(六)特殊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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