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,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,可以直接受理。 (二)立案1、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由有抗诉权或
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高人民检察院(2001年9月30日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)一章总则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
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,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,可以直接受理。 二、立案 (一)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由有抗诉权或
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(2001年9月30日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) 总则 编辑 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
人民检察院报名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合法的原则。 第二章 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、行政案件,主要有以下来源: (一
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,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,可以直接受理。 (二)立案 1、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由有抗诉权或者
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,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,可以直 接受理。 (二)立案 1、民事、行政抗诉案件,由有抗诉权
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 年 9 月 30 日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