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,结合四川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
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(NO:SC060166)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3
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(NO:SC060167)已由四
11、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硬件工作。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,将人口与计划个人 12、人简历自我鉴定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
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、国务院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四川实际,制定本条例
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(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,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